琉球復國運動對東海地緣政治之影響(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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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台灣執政當局可採取之作為與因應策略

    日本政府之主權主張,1969年美國表示準備將琉球群島的施政權歸還日本後,日本為了藉由取得琉球群島完整的主權,進而取得釣魚台列嶼,於是極力劃清該列嶼與馬關條約之關係,並主張該列嶼係日本以無主地先佔的方式取得。1972年3月8日,日本外務省以「關於尖閣諸島的領有權問題」,正式發表官方主張,聲明日本國對於尖閣諸島擁有領有權。

    釣魚台列嶼的海底資源可能擁有大量的石油與天然氣,且位於東海中部,距中國福建省與日本琉球距離幾近相當,具有重要國防價值。對台灣地區而言,更是北方海域的前延哨點,可增加台灣北部海防的戰略縱深,甚可言謂為台灣北方海洋國土之鑰。該列嶼之最大島嶼「釣魚台」之面積約四平方公里,在該島上可修建雷達站、氣象觀測站、小型機場、導彈陣地、輕型軍事艦艇小型基地,進而達到對東中國海整個海域之控制。台灣係一海島類型的政治實體,故而海洋資源與航運係台灣之生命命脈,若果如文中所推論者,則日本若取得釣魚台列嶼之主權,必對台灣造成重大影響。是以,台灣執政當局不論係國民黨主政或係民主進步黨主政,基於憲法架構下的領土主權完整性、國家尊嚴及永續發展,皆因將釣魚台列嶼之主權置於國家核心利益,不容退縮。吾等不應只防範中國大陸,亦當密切注意日本軍國主義復辟,由於日本宣示釣魚台之主權,使其領海向台灣東北海域挺進20海浬,其亦可能將海上巡防區域擴張至台灣北部外海。日本之武力遠勝於台灣,琉球群島之地理位置亦對台灣有潛在威脅,該群島南端之八重山列島乃係日方之左側箭頭之前進據點,直逼台灣宜蘭與花蓮外海,若其又取得釣魚台列嶼,則可藉該列嶼地理位置之勢,成為其右側箭頭據點。在日本廢除和平憲法積極擴軍之際,我方亦須積極作為以備不時之需。

    鑒此,筆者認為釜底抽薪之計乃係使日本政府之主張無效。簡言之,即係協助琉球獨立建國。本次美軍軍紀敗壞及反基地運動已使日琉之間出現裂痕,筆者與自決運動者交談間,其甚盼外界奧援,並願與東海各國共同享有資源並共同開發共建東海為和平之洋。其亦盼望琉球有朝一日能成為非武裝的永久中立國。然目前多數琉球人民尚期望日本司法能公正審判,給予翁長判決勝訴。但安倍政府已將其脫鉤並將其視為一般地方選舉,而依據日本憲法的自衛權為國家高權性質,安倍必不顧選舉結果是否為何,將繼續按照計畫推動基地建設計畫,將琉球成為其對中前緣陣地第一線。筆者認為目前日本司法界的作為乃係使地方與中央進行訴訟和解,而日本安倍政府目前亦採取暫時停止行政處分執行的緩和策略,但根本問題的美軍撤離不解決前,這些暫停執行的措施都無法帶來法的安定性,而若安倍政府回復執行時,日本的行政法院勢必必須做出判決,這點如上所述,不利於沖繩縣政府的因素仍在,故前景仍不容樂觀。

    另外,本次訴訟已非日本國內法問題,尚涉及美日安保條約。就國內法而言,國防事務乃國家高權,非司法審查範疇,但翁長乃係以行政程序不合法為由提出訴訟。日本法院自不得駁回訴訟,但因涉及國際條約執行問題,受到條約必須遵守原則。且日本戰後憲法源自美國,美國司法實務對於涉外條約訴訟上之見解可作為本次訴訟預測。1900年美國最高法院在哈巴那號船:「國際法是我們法律的一部分,當依據國際法的權利問題提交裁決時,具管轄權之法院須予以確認並適用之。」而國際條約則係依據,美國憲法第六條第一項:『本憲法、與依據本憲法所制定之合眾國法律,及以合眾國之權利所締結或將締結之條約,均為全國之最高法律』當然成為美國聯邦法律的一部分。』,筆者認為日方最後的訴訟判決可能亦會採取同樣見解,將美日安保條約作為最終審判依據,而給予沖繩政府敗訴判決。
    筆者認為,在無論沖繩縣議會改選或參議院改選的勝敗選均無法阻止基地建設、訴訟和解下暫停基地建設的日本政府對沖繩反基地運動的和平示威抗議下,仍持續保持鎮壓及逮捕手段,沖繩縣民對於日本政府的信任將大幅減弱,且基於歷史的悲情記憶作用下,正為我方提供可具體協助的空間,給予資金上的扶持,我方可操作的事項主要有下述五大項:1、使其繼續推動琉球母語教學活動;2、二戰歷史遺跡與博物館的維護及新建;3、推動並協助琉球自決公民團體組建;4、提供異地教育訓練與留學管道培植琉球自決運動新血;5、提供商業廣告給琉球自決派新聞媒體使其聲勢與財力壯大。筆者深信假以時日,透過民族自決公投,將可使琉球獨立成一非武裝中立國,使日本政府主張失去依憑,或弱化其國際法上合法性。
 
肆、結論
    筆者認為我台灣地區目前國際能動性受限制的條件下,要使日本願意與我和平共享釣島資源無疑是緣木求魚。與日方升高衝突使用武力更非台灣政府能力所及,故應採取建構主義的模式去使目標達成。筆者認為雖然吾國亦為東海爭端海域的當事聲索國之一。但於現況不允下,似應採WTO形式為之,亦即將我國定位為一政治實體,名稱部分則涉國內政治角力,於此不予論述,但筆者認為應盡量與WTO組織名稱一致較佳。若以政治實體來處理釣魚台列嶼爭端海域問題時,則所有相關爭執國家可用政治實體概念來籌設一新的區域組織,筆者暫且將其定名為釣魚台列嶼爭端區域開發管理基金組織。該組織係以政治實體為成員,故台灣亦可成為組織成員之一,如此則可將釣魚台列嶼爭端海域之所有周邊當事國納入組織內,藉此則可免除缺漏憾恨。

    為何我方應支持琉球獨立,其目的乃係透過此一舉措去影響日本政府的決策,進而改變我方不利地位。若琉球獨立成功,則日本政府所能主張區域及理由受到來自其國體領域變化而限縮。另外,聲索國多元化勢必使得釣魚台海域的能動者不在僅止於中、日雙方。透過籌組此一新的國際組織,我國亦能成為釣魚台海域的能動者,將原本台灣當局不利地位改善,且多元化的情況勢必需要透過國際政治民主化來達成,如此一來不在是簡單的兩極對立體系或是零和賽局。而必須轉置為複合賽局模式與兩強兩小的多邊互動。而和平開發對四方都是最有利益的選項,戰爭都可能導致另外三者的聯合下,形成國際建制並制定共同行為準則反可降低交往成本。此外,在此一組織下,能將台灣與琉球的能動性提升到與中國與日本並肩而行。亦即透過組織的作用,可以將弱小政治實體的地位提昇到與主要大國類似位階。

作者: 王啟逡, 台灣省新竹市人,玄奘大學法律系講師,中華全球華人琉球之友協會副秘書長 ,專長為區域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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